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9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0950145446號函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7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0970241238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00131484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05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8968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8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20190903號函修正發布
壹、目的
為有效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訂定本計畫。
貳、目標
一、整合自我傷害防治相關網絡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
二、督導各級學校完成編定全校性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三、協助各級學校發展與推動增進學生因應壓力與危機管理知能,並增進協助處於自我傷害危機之學生的教學與活動之技能。
四、協助各級學校建立自我傷害之危機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五、落實各級學校高關懷學生之篩檢,並建立檔案,定期追蹤,以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
六、建立並落實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模式。
七、增進學校人員,對自我傷害事件之辨識及危機處理,增進即時處置知能。
八、增進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對自我傷害學生之有效心理諮商與治療之知能。
參、推動策略
一、研究發展
(一)教育部應蒐集學生自我傷害防治相關資料,提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參閱運用;國教署及各地方政府並得適時蒐集所轄學校學生自我傷害防治相關資料供所轄學校參考運用。
(二)定期分析通報案例,探討校園自我傷害行為之成因,以作為研擬校園自我傷害防治工作之參考。
二、強化組織運作
(一)各教育主管機關定期督導所轄學校之執行成果。
(二)各教育主管機關督導所轄學校設置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推動小組。
(三)運用四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與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提供區域學校處理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之相關諮詢協助。
(四)運用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區域學校處理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之相關諮詢協助。
三、培訓防治人才
(一)補助各級學校辦理自殺防治人員培訓計畫。
(二)培訓各級學校之核心推動人員,擬定執行計畫及精進自我傷害三級預防。
(三)培訓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成為種子教師,並發揮種子功能,針對校內教師、教官、行政人員、學生幹部或志工進行教育訓練。
(四)督導辦理學校執行學生自我傷害防治之經驗分享與觀摩,透過示範學習,以激發學校積極推動,並精進推動之策略與行動方案。
四、課程推動
(一)將學生課業減壓、提升挫折容忍力及情緒管理等議題融入教學課程及生命體驗活動計畫。
(二)將增進學生挫折容忍力及情緒管理之相關議題納入課程綱要。
五、推動與實施防治計畫
(一)擬定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計畫,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
(二)各級學校執行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工作(詳附件1、附件2)。
六、自我傷害防治之社會宣導教育
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學校人員或家長為對象之生命教育及自我傷害相關活動。
肆、計畫管考
一、權責分工:權責分工:教育部督導各大專校院;國教署督導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各地方政府督導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國教署、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事項詳附件3)。
二、教育部、國教署及各地方政府應督導所轄學校,於校園內發生學生自我傷害事件應落實通報與危機處理(善後處置及預防再自殺)。
三、督考機制
(一)教育部應將各大專校院執行本計畫之成效,列為學輔工作補助經費審核參考。
(二)國教署應將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列入對高級中等學校及各地方政府之評鑑或視導項目。
(三)必要時辦理重點學校訪視計畫,以瞭解及評估學校處理相關問題之困境,協助學校提升自殺防治之效能。
四、獎勵措施:各級學校學務(輔導)主管及實務推動人員規劃執行本計畫,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者,得優先薦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優秀人員。
伍、預期成效
一、透過校園執行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之過程,體認生命之可貴,並促使師生尊重生命、關懷生命與珍愛生命。
二、各級學校建立完整之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機制。
三、有效抑制校園自我傷害之比率,有效降低學生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
附件1
各級學校執行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工作
執行工作 |
目標 |
策略 |
行動方案 |
執行成效評估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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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預防 |
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免於自我傷害 |
增加保護因子,降低危險因子 |
一、各級學校訂定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計畫;各教育主管機關定期實施督導。 二、各校建立校園危機應變機制,設立24小時通報求助專線,訂定自我傷害事件危機應變處理作業流程,並定期進行演練。 三、各校校長主導整合校內資源,強化各處室合作機制。 (一)教務單位:規劃生命教育融入課程,提升學生抗壓能力(堅毅性與問題解決能力)與危機處理、及自我傷害之自助與助人技巧。 (二)學務單位(含學生諮商或輔導中心(組)、輔導室): 1.舉辦促進心理健康之活動,(如:正向思考、衝突管理、情緒管理、以及壓力與危機管理)之活動。 2.辦理生命教育電影、短片、閱讀、演講等宣導活動。 3.辦理正向思考與潛能開發等訓練。 4.結合社團及社會資源辦理自我傷害防治工作。 5.強化教師輔導知能:實施全體教師(含導師及教官等相關訓導人員)對自我傷害辨識及危機處理知能。 6.對家長進行自我傷害認識與處理之教育宣導。 7.同儕之溝通技巧與情緒管理訓練。 (三)總務單位: 1.校警之危機處理能力之加強。 2.校園高樓之中庭與樓梯間之意外預防安全網、生命教育文宣與求助專線之廣告。 (四)人事單位:提供職員正向積極的工作態度訓練,建立友善的校園氛圍。 四、各校校長主導結合校外網絡單位資源,以建構整體協助機制。 |
一、學校編定全校性自我傷害防治工作計畫。 二、防治人員之培訓 (一)編定完成防治人員培訓之教材。 (二)辦理輔導人員種子培訓。 (三)進行校內導師、教官、同儕及社團幹部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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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預防 |
早期發現、早期介入,減少自我傷害發生或嚴重化之可能性。 |
篩檢高關懷學生,即時介入 |
一、高關懷學生辨識:請學校針對學生特性,校園文化與資源,規劃合適之高關懷學生篩檢方法,針對高關懷學生早期發現,早期協助,必要時進行危機處理;國中、小部分為預防殺子自殺、兒童少年保護,則請配合衛生福利部強化高風險家庭評估。 二、篩檢計畫之實施須符合專業法律與倫理,即在尊重學生的自主與考慮不傷害生命的原則下,強調保密隱私、以及不標籤化與污名化之下進行。實施過程包括六階段: (一)說明:說明篩檢目的與保障篩檢結果的保密性。 (二)取得同意:除非學生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危險性,否則,應依尊重自主原則,在學生(家長)同意下進行篩檢,非強迫性(未成年學生請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三)解釋結果:對篩檢結果的解釋要謹慎與專業,不隨便給學生貼上精神疾病或任何標籤。 (四)保密:各校專業輔導人員、導師及相關教師應遵守法律命令及專業倫理,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 (五)主動關懷:主動提供高關懷學生必要的關懷協助及需要的諮商輔導。 (六)必要的轉介:當知悉學生有疑似精神疾病、有明顯的自傷或傷人之虞時,需進行危機處置與必要的轉介與協助就醫。 三、提升導師、教官、同儕、教職員、家長之憂鬱與自殺風險度之辨識與危機處理能力,以協助觀察辨識;並對所發現之高關懷學生提供進一步個別或團體的心理諮商或治療。 四、整合校外之專業人員(如: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精神科醫師等)資源到校服務。 |
一、進行高關懷學生之辨識。 二、針對高關懷學生介入輔導,並建立檔案,定期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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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預防 |
預防自殺未遂者與自殺身亡的周遭朋友或親友模仿自殺,及自殺未遂者的再自殺 |
建立自殺與自殺企圖者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
一、自殺未遂:建立個案之危機處置標準作業流程,對校內之公開說明與教育輔導(降低自殺模仿效應),並注意其他高關懷群是否受影響;安排個案由心理師進行後續心理治療,以預防再自殺;家長聯繫與預防再自殺教育;進行班級團體輔導,提供心理衛生教育及同儕如何對當事人進行協助。 二、自殺身亡:建立處置作業流程,含對媒體之說明、對校內相關單位之公開說明與教育輔導(降低自殺模仿效應)、家長聯繫協助及哀傷輔導。 三、通報轉介: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參考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自殺防治通報轉介作業流程」(含「自殺防治通報轉介流程圖」、「自殺暨高危險群個案通報單」及「自殺個案轉介回復表」)進行通報與轉介(逕自衛生福利部網站下載運用)。 四、處理回報:學校發生學生自殺死亡事件應填具「學生自我傷害狀況及學校處理簡表 」(詳附件4)。 |
一、建立學生自我傷害之虞或自殺未遂之危機處理流程。 二、建立學生自殺死亡之危機處理流程。 三、辦理學校輔導人員及教官(或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危機處理能力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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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教育部、國教署、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依據本計畫分工表
項目 |
推動工作 |
權責機關 |
一、研究發展 |
(一)教育部應蒐集學生自我傷害防治相關資料,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參閱運用;國教署及各地方政府並得適時蒐集所轄學校學生自我傷害防治相關資料供所轄學校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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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教署、各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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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分析通報案例,探討校園自我傷害行為之成因,以作為研擬校園自我傷害防治工作之參考。 |
教育部 |
二、強化組織運作 |
(一)定期督導所轄學校之執行成果。 (二)督導所轄學校設置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推動小組。 (三)運用四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與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提供區域學校處理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之相關諮詢協助。 (四)運用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區域學校處理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之相關諮詢協助。 |
教育部、國教署、各地方政府 |
三、培訓防治人才 |
(一)補助各級學校辦理自殺防治人員培訓計畫。 (二)培訓各級學校之核心推動人員,擬定執行計畫及精進自我傷害三級預防。 (三)培訓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成為種子教師,並發揮種子功能,針對校內教師、教官、行政人員、學生幹部或志工進行教育訓練。 (四)督導辦理學校執行學生自我傷害防治之經驗分享與觀摩,透過示範學習,以激發學校積極推動,並精進推動之策略與行動方案。 |
教育部、國教署、各地方政府、各級學校 |
四、課程推動 |
(一)將學生課業減壓、提升挫折容忍力及情緒管理等議題融入教學課程及生命體驗活動計畫。 (二)將增進學生挫折容忍力及情緒管理之相關議題納入課程綱要。 |
國教署、各地方政府 |
五、推動與實施防治計畫 |
(一)擬定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計畫,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 (二)執行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工作。 |
各級學校 |
六、自我傷害防治之社會宣導教育 |
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學校人員及家長為對象之生命教育及自我傷害相關活動。 |
教育部、國教署、各地方政府、各級學校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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