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敬請本校同仁配合。

文章類別
展開 | 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