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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府教國字第1040286982號函
主旨:為讓弱勢家庭之家長及學童安心就學,請加強宣導代收代
辦費之補助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8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40095797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
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
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本案之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
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
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
長申請後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
助。
(二)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縣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募集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府經費不足時,提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
協助。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籌募經費並確保每位學
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四、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確依上開
流程辦理,並依以下3階段確實審核:
(一)第1階段: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並
於輔導記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學務處於開學2
週內彙整教師提報資料後,召開審核會議提出協助計畫
,如有經費不足,提報所在地方縣市政府。
(二)第2階段:各縣市政府每年開學前應召開急困學生協助
計畫,協助方式採編列預算補助或向社會公益團體募款
。
(三)第3階段:開學後各縣市政府如有不足款,得提報學生
名單及相關計畫內容後,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
案補助。
五、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
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
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