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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申「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有關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
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規定。學校或老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全校或全班排名,但得公
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避免因公布成績或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
趣與動機,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2、轉知「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
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
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
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