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申「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有關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

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規定。學校或老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全校或全班排名,但得公

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避免因公布成績或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

趣與動機,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2、轉知「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

 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

    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

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

 

 

文章類別
展開 | 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