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三點訂定。

二、專任教師每日出勤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二十分至四時二十分。

三、導師出勤除依照專任教師規定外,並應參與學生早自修及午餐。

四、教師兼行政人員及職員、工友每日出勤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四時三十分。

五、在出勤時間外,有學校應辦事務時,仍應加以處理,並視實際情形及經費報支加班費。

六、本規定自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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