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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港國中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未滿18歲請勿騎乘騎車,也請騎乘電動自行車的同學注意,以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第69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 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 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二、(第73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三、(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三)、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四)、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四、139縣道,道路起伏期區彎道多,造成許多視野死角,車速過快易發生危險,行經此路段務必注意道路狀況,勿搶快、勿跟車、勿疲勞駕駛。
五、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自身以及他人用路的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共同維護良好通行秩序。
六、全臺防疫第三級警戒,禁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社交活動,請勿違法群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