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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影本、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
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等證件。
(二)緩召延長時效:聘書影本、課表。
(三)戶籍所在地異動請主動告知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