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各1份(如附件),請惠予公告並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於本(109)年3月16日以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09年2月11日府教輔字第1091501787號函辦理。
二、108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日期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16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3年制或5年制。
四、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得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或同意由嘉義市政府本職權查證,惟未成年之申請學生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五、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六、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
http://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七、如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案聯絡人:鄭詣璇,05-2254321分機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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