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531日臺教師()字第1080033914A號函辦理。


二、108年度「第2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下稱資格考試)放榜日於108729日,凡通過前述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取證資格者,其教師證書核發作業由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小組」辦理。


三、為不影響108年度通過第2次教師資格考試之公費生及獲聘教師權益,本次資格考試核發之教師證書所載日期統一訂為108731日。


四、承上,本府同意旨揭人員(含專、兼任及代理代課教師)依相關規定進用,於辦理提敘薪級作業時,得以切結方式後補教師證書,並於貴校收到教師證書後進行薪資補發作業,惟案內切結截止期間以1081031日為限;另本案所需經費由校內用人費用項下支應。


五、檢附教育部來文如附件。

  • 1) 教育部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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