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6年2月1日猛狄字第0960000386號令辦理。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含補充兵)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8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08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08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影本、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

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等證件。

(二)緩召延長時效:聘書影本、課表。

(三)戶籍所在地異動請主動告知人事室。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7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9月1日前)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08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校  長     石  興  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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