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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11獎助學金 | 2015-03-09 | 人氣:261

法規名稱: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法規內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

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申請請洽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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