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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07年5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41397號函辦理。
二、考量「交通運輸業」與旅行業、旅宿業、觀光旅遊業同為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部分交通運輸業特約商店亦提供結合交通及旅遊之商品,為期處理一致性並符合鼓勵觀光旅遊之政策目標,爰增列於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