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9月1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03016號函辦理。
二、依據民國85年行政院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校長定位為首席教師兼行政主管,應重視教學領導,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爰校長公開授課有其必要。
三、又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第5點第1款第3目規定,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的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
四、綜上,有關83年2月23日修正之「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及98年11月18日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聘用之校長,仍應依前揭課綱總綱規定,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惟公開授課之科目、時間及形式,得由各地方政府或各校彈性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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