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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6年6月1日府教學字第1060174619號函辦理。
二、依據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經本縣一百零六學年度縣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修正本要點,惟因各校校務情形不同,超額教師提列辦法宜由各校自行訂定,爰刪除原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考量學校行政運作及工作之延續,次學年度續兼任主任(含代理主任)或組長職務之教師,除自願者外,不得提列為超額教師。」之規定,並為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