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6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070380號函辦理。
二、旨揭生活科技與資訊科技第二專長學分班開課學校及時間如附件一,每位教師限報名一間學校。
三、薦送對象,以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
四、依教育部規定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並配合開班學校填寫後續追蹤資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 1) 0070380A00_ATT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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