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3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指標(一般項目)及102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指標(一般項目,教育部要求每年教師平均研習時數須達54小時)辦理。
二、本方案闡明教師應主動積極參與和教學相關或法令規章訂定之相關進修研習活動,每學年度個人基本研習時數至少40小時(102年本縣教師平均研習時數為80小時;現行公務人員學習時數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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