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0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17945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推動藝術教育活動,教育部於105年10月26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050137965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如附件)。
三、依上述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教育部補助。 
(二)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三)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四)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五)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四、申請單位之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教育部則不予受理;請依該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申請表件及活動計畫書各一式5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一)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二)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五、申請者倘為中等以下學校,應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申請期限內備文報教育部。爰106年第1期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期間截止日為106年1月25日止;至106年第2期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日期自106年7月1日至7月25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六、「教育部補助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相關申請表件請至教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edu.tw/教育資料/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各項補助原則或要點/教育部各司處所訂補助原則或要點/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下載。

 

  • 1) LINK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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