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21393號函辦理。
二、本案採隨到隨審制,補助總名額為2名,並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其獲補助之教師,需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檢附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之課表證明。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並請檢附相關紙本文件寄至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張怡欣小姐收。
四、補助對象: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之教師。即彰化縣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五、補助金額:補助之教師每人最高補助12學分費用,每學分補助新臺幣2,000元整,最高不得超過2萬4,000元為原則。
六、檢附本縣105年度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計畫之補助中等學校教師進修表演藝術教育學分計畫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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