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二、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銓敘部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及銓敘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86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機關(單位)公務員切實遵守。

  • 1) 376479617X0000000_0118210A00_ATTCH1.pdf
  • 2) 376479617X0000000_0118210A00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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