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運用學校行政人力,各級學校班級數漸減,部分學校職員配置人數過多,造成職員工作勞逸不均問題。本府訂定本縣縣立各級學校職員安置及移撥處理要點,規範移撥作業程序及考量校務推動及當事人權益,供各校遵循辦理。
二、本要點計八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係因應少子化現象,為有效運用人力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處理本縣超額職員 (第一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範圍及不適用本要點之人員(第二點)。
(三)超額職員移撥行政區域劃分為四大區(第三點)。
(四)移撥及處理原則分為一般性原則(自願移撥)、特殊性原則及其績分計算方式。超額職員若為身心障礙人員、自願(屆齡)退休人員、請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期間或有特殊情形者無法移撥等例外規定及限制依本要點移撥人員一年內不得再轉調他機關規定(第四點)。

(五)超額職員依據一般性原則及特殊性原則移撥之獎勵規定(第五點)。
(六)超額職員無正當理由或抗拒移撥之懲處規定(第六點)。
(七)配合各學年度班級數設置職員人數上限之控管或調整人力原則(第七點)。
(八)明定本要點訂定及修正,於奉核後實施(第八點)。

 

  • 1) 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職員安置及移撥處理要點相關表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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