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函辦理。
二、關於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按健檢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係限於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並未包含診所,保訓會乃以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釋補充規定,一般健檢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再以同年8月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釋,進一步放寬一般健檢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三、關於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
(一)按健檢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經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相關補助金額基準得參考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頒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
(二)鑑於部分公務人員對於前揭一般健檢醫療機構範圍之新規定及函釋,尚未知悉,而至規定範圍以外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為免滋生費用補助之爭議,本會於上開104年8月19日函釋,一併規定公務人員如至規定範圍以外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惟以104年為限。
 

四、綜上,自105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五、關於上開醫療醫構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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